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974,2008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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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74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五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回執、拘票、報告書等件為證,應准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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