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3083,200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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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甲○○犯詐欺罪,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均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2 份、97年5 月2 日乙○榮壬97執字第5695號通知書1 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6 月27日中檢輝執法97執助1035字第094558號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2 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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