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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樓(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4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53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630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
上開3 罪所減得之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8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76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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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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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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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即臺│仟元折算壹日(即本│
│ │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
│ │減字第284 號裁定減│33號裁定減得之刑)│
│ │得之刑)。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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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95年 9月18日 │95年10月26日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案號│ │察署 │察署 │
│ ├────┼─────────┼─────────┤
│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7429│95年度毒偵字第7944│
│ │ │號 │號 │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36│96年度訴字第513號 │
│實 │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96年5月22日 │96年 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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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36│96年度訴字第513號 │
│決 │ │號 │ │
│ ├────┼─────────┼─────────┤
│ │確定日期│96年 6月8日 │96年 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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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即本│仟元折算壹日(即本│
│ │院96年度訴字第2630│院96年度訴字第2276│
│ │號判決減得之刑)。│號判決減得之刑)。│
│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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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96年1 月27日 │96年1 月21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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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案號│ │察署 │察署 │
│ ├────┼─────────┼─────────┤
│ │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4180│96年度毒偵字第4489│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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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本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630號│96年度訴字第2276號│
│實 │ │ │ │
│審 ├────┼─────────┼─────────┤
│ │判決日期│96年9月28日 │96年11月12日 │
├──┼────┼─────────┼─────────┤
│確 │法 院│本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630號│96年度訴字第2276號│
│決 │ │ │ │
│ ├────┼─────────┼─────────┤
│ │確定日期│96年10月29日 │96年12月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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