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刑,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應認為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所規定「執行未畢」之要件(最高法院78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查本件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宣告刑,雖業已於95年12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但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因尚未與附表編號一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以致仍未執行完畢,是以上開數罪併罰案件仍合於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執行未畢」之要件,仍應予減刑後定其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汪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如│
│ │金,以300 元折算1 日 │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
│ │ │1日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犯罪日期│95年3月12日 │97年5月15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95年度偵字第5791號 │95年度偵字第7204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2008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128號 │
│實├──┼───────────┼───────────┤
│審│判決│95年4月17日 │97年5月15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95年度簡字第2008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128號 │
│判├──┼───────────┼───────────┤
│決│確定│95年5月11日 │97年5月15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 │(已減刑) │
│民國九十│ │ │
│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 │
│告刑 │金,以300 元折算1 日 │ │
├────┼───────────┼───────────┤
│附註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