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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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