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55,2008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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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7 月9 日97年度訴字第155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
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
中 華 民 國 97
刑事第十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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