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7 月9 日97年度訴字第155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
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
中 華 民 國 97
刑事第十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