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635,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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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72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 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6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46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嗣戒治成效評定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民國96年6 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95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1 月31日下午某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上某旅館內,分別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未扣案)加水液化後施打、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

嗣於97年1 月31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416 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0、85頁),而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選,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確呈現嗎啡(施用毒品海洛因代謝物為嗎啡)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代碼編號:033637號)、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代碼編號:033637號)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3、45頁),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又被告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6年6 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9至94頁),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為上開犯行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已曾因相同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遇,猶未能知所警惕,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其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並未直接積極損害他人之利益,且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除因鑑驗用罄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
├──┬─────┬──┬──┬──────────────────────┤
│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
│ 01 │第二級毒品│1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2060公克,取│
│    │甲基安非他│    │    │  樣0.0002公克)。                          │
│    │命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能析│
│    │          │    │    │  離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2 月27│
│    │          │    │    │  日航藥鑑字第0970969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參照(│
│    │          │    │    │  見偵查卷第5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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