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660,2008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60號
具 保 人 丙○○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乙○○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丙○○、乙○○因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王 偉 光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紹 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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