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785,2008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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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言丞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97年度偵字第9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強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裁定對被告予以羈押。

二、經查本案被告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本院進行審判程序後,認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羈押必要,並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審判期日訊問後,當庭諭知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楊志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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