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803,2008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丙○○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97年1 月30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丙○○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97年5 月30日、97年6 月20日到庭,且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結果書附卷可稽,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