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912,2008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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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偽造文書之罪,罪嫌重大,且前已有詐欺犯罪前科,又再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顯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97年4 月2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所犯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前已犯有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 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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