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2087,200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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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21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 (97年3 月24日刑保字第97001853號), 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屆期到庭,惟被告並未遵期到庭,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分別經本院及本院囑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三紙、本院拘票暨報告書一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以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7 月7 日東檢哲宇97助165 字第09931 號函各一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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