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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之1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並移送本院審理(移送案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九五五五號)。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朱 嘉 川
法 官 劉 安 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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