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緝,91,2008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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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所犯復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4月26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於97年7 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 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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