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重訴,27,200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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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坤輝
選任辯護人 張文寬律師
被 告 蕭家昇
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被 告 廖星豪
選任辯護人 陳惠如律師
柯士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坤輝、蕭家昇、廖星豪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坤輝、蕭家昇、廖星豪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三人均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5 月16日裁定收押被告三人,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郭坤輝、蕭家昇、廖星豪,並聽取公訴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公訴人所提證據資料,堪認被告三人均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罪嫌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被告三人所供情節互有出入,顯仍未坦然面對審判,而有避重就輕之舉,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均應自97年8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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