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聚輪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甲○○
乙○○
戊○○
共 同
訴訴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被 告 丙○○
丁○○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97年度自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部分均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丙○○、丁○○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佳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