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附民,153,2008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臺北縣新
上列被告乙○○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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