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附民,157,2008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
(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乙○○
上列被告丙○、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三八三號,本院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0二號),原告並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許政賢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吳冠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