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附民,342,200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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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乙○○
原告即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就本院97年易字第1572號傷

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刑事刑十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汪怡君
檢察官 馬凱蕙
書記官 李郁禎
通 譯 陳世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即被告 乙○○
原 告即被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甲○○願當庭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參仟元,並經原告乙○○當庭收受無訛。
二、被告甲○○願自97年7 月15日起按月捐助世界展望會臺灣分會新台幣七百元,至98年4月15日止,共計十期。
三、被告甲○○願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中文撰寫書面五千字之道歉函交付原告乙○○。
四、原告乙○○願撤回刑事97年易字第1572號甲○○傷害、毀損、公然侮辱之刑事告訴。
五、原告甲○○願撤回刑事九十七年易字第1572號乙○○傷害案件之刑事告訴。
六、原告乙○○對被告甲○○之其餘請求拋棄。
原告甲○○對被告乙○○之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即被告 乙○○
被 告即原告 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四庭
書記官 李郁禎
法 官 汪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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