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附民,80,2008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律師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甲○○
丙○○
上列被告甲○○、丙○○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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