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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2211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
原處分機關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7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裁決書案
號: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U44022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關於罰鍰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部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罰鍰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5年5 月23日凌晨3 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7D-2436 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北市○○○路○ 段135 巷29號前為警攔停,經測試檢定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超過規定標準,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警員掣單舉發。
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9500 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酒後駕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命向善牧基金會支付30000元,原處分機關復為罰鍰49500 元之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機關關於罰鍰部分所為處分。
三、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不得駕車;
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5000 元以上600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異議人於95年5 月23日3 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7D-2436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北市○○○路○ 段135 巷29號前,經測試檢定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超過規定標準,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警員掣單舉發之事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AEU440229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單各1件附卷可資佐證,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此情足堪認定。
㈡次按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甚明。
考其立法理由,係以刑罰與行政罰處罰行為人違法行為之目的相同,若依刑事法律處罰,以足資警惕行為人,即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
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 規定命被告為金錢給付、勞務給付及處遇措施,此項金錢給付、勞務提供雖非刑罰性質,然已涉及行為人之人身自由及財產拘束,其性質亦屬對行為人之制裁,影響個人財產、自由、尊嚴等,實質上應屬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所指依刑事法律之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與刑罰相類之罰鍰處分。
惟倘行為人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未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所定最低罰鍰基準者,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裁決繳納不足最低金額部分。
㈢本件異議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超過規定標準,參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其最低罰鍰金額為49500 元,然其行為另涉刑法第185條之3 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6 月23日以95年度偵字第12461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命異議人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 個月內,向善牧基金會支付30000 元,其緩起訴期間至96年7 月18日止,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足稽。
此項附加條件之履行,確已影響異議人之財產權益,具有實質刑罰效果,自應予以扣除,僅得就其不足裁罰基準最低金額部分裁處之。
四、綜上,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裁處罰鍰49500 元,容有未合,異議人就此部分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處分機關關於罰鍰部分所為之處分,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8項規定,參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扣除異議人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後,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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