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交訴,194,200911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訴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547 號),就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之犯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僅指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之犯行,犯罪時間並應更正為民國98年7 月28日;

其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肇事致人於傷逃逸部分之犯行,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已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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