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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東泰保麗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丙○○、乙○○○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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