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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8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東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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