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交附民,73,200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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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律師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且原告表明現因傷就診,損害數額尚待擴張等語,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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