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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8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八○○二三四六號) 。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被告業已釋放。
本院審理中,被告經傳拘均未到庭,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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