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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此部分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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