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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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