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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269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湖交簡字第5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復於同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227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上開3罪因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40號裁定均予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6年1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受僱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48號1 樓「軒達有限公司」(下稱軒達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0月間,代收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所支付之貨款共計新台幣112 萬4712元後,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嗣軒達公司於97年11月間查核被告經手之帳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軒達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事實,為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代表人乙○○於偵查中指述甚明。
此外,復有被告出具之切結書1紙、本票影本26張及軒達公司應收帳款統計報表1 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本件被告甲○○受僱於告訴人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及代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其於業務上持有之應屬公司所有款項侵吞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末查,被告前曾受有如事實欄第一項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再被告因一時疏忽而觸犯本案,於偵審中對上揭犯行均坦承不諱,事後雖未能與告訴人軒達公司達成民事和解,然告訴人方面於本院審理中表達願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之意思;
又參以本件所犯之罪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於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後,被告將無易科罰金之利益,復衡其犯罪情狀,縱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在客觀上顯堪憫恕而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竟貪圖私利而侵占業務上所取得之款項,對軒達公司所生損害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9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超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編號 │ 客戶名稱 │ 被告代收款項(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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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灣好所在 │ 39,6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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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千華 │ 26,9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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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快抄高 │ 7,5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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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君之花 │ 13,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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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A+ │ 5,8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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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野莉娜 │ 28,3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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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龍舌蘭PUB │ 57,8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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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三條海產 │ 31,4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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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生澀居酒屋 │ 139,3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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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安CLUB │ 15,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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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鄉村小吃 │ 49,7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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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山珍客家小館 │ 118,2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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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卡莎蒙娜PUB │ 2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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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八仙炭 │ 3,440元 │
├────┼───────┼────────────────┤
│ 15 │ 新疆 │ 120,892元 │
├────┼───────┼────────────────┤
│ 16 │ 天下第一串 │ 89,273元 │
├────┼───────┼────────────────┤
│ 17 │ 北平龍鳳閤 │ 58,940元 │
├────┼───────┼────────────────┤
│ 18 │ 山海珍 │ 42,428元 │
├────┼───────┼────────────────┤
│ 19 │ 金胡同 │ 4,500元 │
├────┼───────┼────────────────┤
│ 20 │ 香港食為先 │ 1,720元 │
├────┼───────┼────────────────┤
│ 21 │ 85B1 │ 89,130元 │
├────┼───────┼────────────────┤
│ 22 │ 圓滿卡拉OK │ 10,270元 │
├────┼───────┼────────────────┤
│ 23 │ 阿華海鮮 │ 30,8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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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剝骨土鵝肉 │ 11,1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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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零售 │ 17,0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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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清香沙茶 │ 7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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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原住民餐廳 │ 6,8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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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岩疆串燒 │ 3,1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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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185度C運動 │ 3,1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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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市民碳烤 │ 45,000元 │
├────┼───────┼────────────────┤
│ 31 │ 添常遞酒 │ 2,3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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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R19 │ 1,940元 │
├────┼───────┼────────────────┤
│ 33 │ 甲○○ │ 16,9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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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指送鑫鮮永吉 │ 10,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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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1,124,7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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