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易,2931,200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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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5177 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98年度簡字第9027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失火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76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830號駁回其上訴確定,於97年11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分別基於侵入住宅之故意,趁告訴人乙○○所有臺北縣三重市○○路4 巷6 號住處空閒待租之際,於:㈠98年8 月13日8 時49分許,由該屋啟窗伸手入內開啟大門門鎖後,侵入該屋,而後於同日時52分離去。

㈡98年8 月15日12時11分許,以上開相同手法侵入該屋,而後於同日時15分離去。

㈢98年8 月16日15時55分許,以上開相同手法侵入該屋,而後於同日16時9 分離去。

嗣因告訴人乙○○返回上址查看,發現該屋遭人入侵,遂前往該里里長處調閱監視錄影帶,發現為被告甲○○所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 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自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證(見偵查卷第20頁)。

則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檢察官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因告訴人撤回告訴,依法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故依照上開法條及說明,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曹惠玲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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