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簡上,734,2009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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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更正為「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顯係「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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