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074,2009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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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259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陸貳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593號被告陳俊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上開案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63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629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偏棕透明結晶及結晶塊1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認淨重0.63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6298公克,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等情,有該中心航藥鑑字第0973224 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是該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確屬違禁物無疑。

又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5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件存卷足據。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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