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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壹包(淨重零點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5368號偵查完畢查無犯罪行為,所查扣之大麻種子1 包(淨重0.96公克。
公訴人誤載為毛重1.9 公斤),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大麻種子1 包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經取樣進行發芽試驗確具有發芽能力,且發芽之幼株經檢驗結果,含第2 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98年7 月30日調科壹字第09800405690 號鑑定通知書1 紙在卷可稽,自屬違禁物無疑。
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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