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368,2009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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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分別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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