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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以行為人在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為要件,刑法第50條亦有規定。
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日期即民國97年10月30日,已在附表編號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判決確定日即97年9 月16日之後,且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宣告刑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5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不符。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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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危│有期徒│96年10月│臺灣高院97│97年9 月│最高法院97│97年12月4 日│
│ │害防制│刑1 年│29日晚上│年度上訴字│16日 │年度台上字│ │
│ │條例(│ │6時10分 │第3408號 │ │第6274號 │ │
│ │施用第│ │許為警採│ │ │ │ │
│ │一級毒│ │尿前26小│ │ │ │ │
│ │品) │ │時內某時│ │ │ │ │
├─┼───┼───┼────┼─────┼────┼─────┼──────┤
│二│毒品危│有期徒│96年10月│臺灣高院97│97年9 月│臺灣高院97│97年9 月16日│
│ │害防制│刑6 月│29日晚上│年度上訴字│16日 │年度上訴字│(聲請書誤載│
│ │條例(│ │6時10分 │第3408號 │ │第3408號(│為97年12 月4│
│ │施用第│ │許為警採│ │ │聲請書誤載│日)。註:該│
│ │二級毒│ │尿前96小│ │ │為最高法院│罪為不得上訴│
│ │品) │ │時內某時│ │ │97 年度台 │第三審之案件│
│ │ │ │ │ │ │上字第6274│,是應於97年│
│ │ │ │ │ │ │號) │9 月16日判決│
│ │ │ │ │ │ │ │宣示時即確定│
├─┼───┼───┼────┼─────┼────┼─────┼──────┤
│三│毒品危│有期徒│97年8 月│板橋地院97│97年12月│板橋地院97│98年1 月9 日│
│ │害防制│刑8 月│23日 │年度訴字第│19日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4372號 │ │4372號 │ │
│ │持有第│ │ │ │ │ │ │
│ │一級毒│ │ │ │ │ │ │
│ │品) │ │ │ │ │ │ │
├─┼───┼───┼────┼─────┼────┼─────┼──────┤
│四│毒品危│有期徒│97年8 月│板橋地院97│97年12月│板橋地院97│98年1 月9 日│
│ │害防制│刑5 月│22日 │年度訴字第│19日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4372號 │ │4372號 │ │
│ │施用第│ │ │ │ │ │ │
│ │二級毒│ │ │ │ │ │ │
│ │品) │ │ │ │ │ │ │
├─┼───┼───┼────┼─────┼────┼─────┼──────┤
│五│毒品危│有期徒│97年10月│板橋地院98│98年6 月│板橋地院98│98年7 月20日│
│ │害防制│刑8 月│30日 │年度訴緝字│30日 │年度訴緝字│ │
│ │條例(│ │ │第269號 │ │第269號 │ │
│ │施用第│ │ │ │ │ │ │
│ │一級毒│ │ │ │ │ │ │
│ │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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