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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執字第11298 號),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78 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298 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拘提及依法囑託臺灣桃園、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無著,而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四紙、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各二份,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三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0月6 日桃檢堂丑98執助1668字第082708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9 月21日雲檢家火98執助707 字第25413 號函及所附送達證書一紙、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二紙、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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