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曾正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