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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聲沒字第67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2萬元,由具保人丙○○於民國96年9 月3 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2968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該署保證金收據1 紙、送達證書3 份、98年9 月2 日甲○慎丑98執字第12968 號通知2 件、98年9 月25日甲○慎丑98執12968 字第149847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0月26日中檢輝執給98執助1959字第128335號函暨拘票、報告書各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2 件等影本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存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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