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502,2009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七年度保管字第IC一一五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二四號緩起訴處分,並經駁回再議確定,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IC板1 片及賭資新臺幣4160元),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正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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