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533,2009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聲請書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