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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187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所登記之戶籍地址及所陳明之住居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按被告自民國97年5 月29日起其設籍處所即為宜蘭縣三星鄉戶政事務所,難認其確有住居該處,因此聲請人對該處為郵寄送達通知後,雖經該戶政事務所原件退回,應屬無礙),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經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6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 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 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2 紙、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1 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1 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1 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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