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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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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8年4 月5 日 │98年3 月30日 │98年4 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速偵字第1798號 │度毒偵字第2583號 │度毒偵字第30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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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3400號 │98年度簡字第4582號 │98年度易字第1419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8年4 月30日 │98年6 月15日 │98年6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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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3400號 │98年度簡字第4582號 │98年度易字第1419號 │
│ 決├────┼─────────────┼─────────────┼─────────────┤
│ │確定日期│98年5 月25日 │98年7 月6 日 │98年8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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