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657,200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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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正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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