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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78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又十五日確定,現在台灣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於民國98年11月2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二月、三月、六月、八月、六月、六月確定,經減刑、合併執行、接續執行,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5 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4 月3 日,此有法務部98年11月2 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85號函暨所附台灣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17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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