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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61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6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982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以上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並已於96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以上均屬累犯,執行至98年11月19日即已滿3 分之2 )。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1 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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