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688,2009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於97年1 月16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043400號函及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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