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693,200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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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 年6 月確定後,於民國91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於98年11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㈠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4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經最高法院以91年台上字第2338號駁回其上訴確定;

㈡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重簡字第1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㈢又因偽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2311號、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07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年6 月確定;

㈣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2045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44號將前揭㈡㈢所示之毒品、偽證等案件之罪刑予以減刑後,再與不應減刑如上所示㈠㈢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3 月,復將上開㈣所示偽造文書案件之罪刑減為有期徒刑3 月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年3 月部分接續執行。

受刑人於91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1 年2 月1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0 年10月7 日,嗣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11月5 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323號函檢送之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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