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697,200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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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3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於96年12月間犯搶奪罪及竊盜罪共四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64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月、三月及五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97年3 月24日確定;

復因於96年12月27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6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97年9 月11日確定。

上開數罪於97年4月30日入監執行後,再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5 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32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5 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並羈押折抵41日,刑期屆滿日為98年4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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