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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共判處徒刑二年四月確定,並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二月一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法矯司字第0九八0九0七二六七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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