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710,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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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聲沒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書誤載為「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丙○○於民國97年5 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97002974號)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3539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該署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送達證書2 紙、98年9 月15日乙○慎木98執字第13539 號通知、98年10月9 日乙○慎木98執13539 字第191809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1月6 日中檢輝執新98執助2085字第132137號函暨所附之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98年10月27日中分六警偵字第0980037154號函、拘票、報告書各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2 件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存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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